〈女人法律專線〉借錢沒寫借據 錢要得回來嗎?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美湘辛辛苦苦存了一筆錢,但因為朋友臨時有急用向她借款50萬,美湘基於信任朋友、也憐憫對方的情形下,就把這筆存款借給朋友。但也因為如此,彼此沒有寫任何借據、也沒有開任何支票或本票,甚至連證人都沒有。


最近,美湘開始聯絡不上這位朋友,他就像消失了一樣,讓美湘警覺到事態嚴重。而朋友後來只傳來一則簡訊,告訴美湘他對不起她,等到有錢再還,但她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她手邊只有去銀行匯錢到朋友帳戶的資料,其他什麼都沒有?她還可以怎麼做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桂梅君律師詳解:


A︰美湘借錢給朋友,民法稱為消費借貸合約,此種合約的成立不限於書面。如果美湘想要朋友返還50萬元,因該合約當初未定返還期限,依據民法478條規定,美湘需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朋友返還該50萬元。


美湘得用銀行匯錢到朋友帳戶的資料及朋友簡訊內容,加以證明朋友已收受該50萬元借款。經過催告而朋友沒回應,美湘為保全她債權的時效,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


美湘得到支付命令或判決確定後,只要發現她朋友的財產所在,如薪資、不動產等,都可以持該支付命令或判決向法院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她朋友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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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法律專線〉證明金錢借貸 借據還不夠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小美借錢給友人,因口說無憑,所以立下借據,之後要求友人還款,友人卻辯稱當初雖有寫借據,但實際上並未拿到款項,所以沒有清償的義務,還揚言說就算小美告上法庭也不怕。小美很擔心,真是這樣嗎?當初如果叫友人簽發本票是不是比較有保障?


律師詳解:


通常借據的內容是「茲向XX人借款00元」,因此當對方事後辯稱並沒有拿到錢所以不必還錢,確實是可能被法院接受的抗辯。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在簽立借據的同時,應該設法取得已交付款項的證明,例如:在借據上載明「已當面交付金錢」或「已借到00元」等文字、或是取得匯款證明、或是有證人在旁見證交付金錢之事實,如此一來,借款的事實才可以被確證無誤。


本票因為可以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方便有效,因此民間也慣見以本票代替借據之功能。但是因為在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即發票人與第一手的執票人之間)並沒有「票據無因性」的適用,所以當債務人(發票人)辯稱沒有收到相關借款而訴請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時,債權人還是要提出交付借款的證明才有可能獲得勝訴。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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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自由時報!2008年07月16日星期三

※引用資料來自:自由時報!2007年08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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