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建議︰自行車出廠前 強制裝警示燈










消基會南區分會主委吳宗霖建議自行車主主動為愛車加裝前、後方照明警示燈,提升行車安全。(記者王俊忠攝)
消基會南區分會主委吳宗霖建議自行車主主動為愛車加裝前、後方照明警示燈,提升行車安全。(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自行車未裝反光設施,夜間騎乘時後方人車撞及傷亡,自行車騎士要負刑責!消基會南區分會建議騎士主動為自行車加裝前、後方發光警示燈;法令方面則可立法強制業者為出廠自行車裝妥前、後警示燈再出售,強化行車安全。


九十六年八月,台北市一位許姓男子在凌晨騎未裝反光設施的自行車,後方一位機車騎士沒發現撞及倒地、傷重身亡。今年三月,台北地院以許某未依規定在自行車裝反光設施,負部分過失,判刑三個月。


消基會南區分會主委吳宗霖表示,近來為減碳抗暖化,國內吹起一股騎自行車風潮,但台北市許某案例值得國人注意自行車若無任何反光與主動發光照明警示燈,夜間騎乘安全性堪慮。


該會日前對台南地區二十四家自行車業者調查,發現三家業者附加在自行車出售警示燈、二十一家分開出售;二十二家會告知購車者警示燈安全性、二家不會告知。


吳宗霖表示,國內交通法令規定,自行車主至少須為車子裝反光設施,否則會受罰,其實這類警示燈售價不高,裝卸方便,以台灣貨為佳。


他認為,政府應立法強制業者在自行車出廠時裝妥前、後方照明警示燈再出售,車主甚至可加裝與汽、機車功能相同的煞車燈及左右方向燈,必能大幅提升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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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 自行車須安裝反光、燈光設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九條第一項: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台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消基會南區分會調查七百位民眾發現,有六、七成民眾不知道自行車須安裝反光、燈光設施的法令規定。騎未加裝反光設施的自行車,被其他車輛從後撞及發生傷亡,自行車騎士須負一定刑事責任。(記者王俊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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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叮嚀 單車手也要守法


●騎乘自行車上路應注意事項:


一、為愛車裝設前、後反光及發光照明警示燈具,甚至煞車燈與左右方向燈。


二、騎乘時儘量靠道路右側、使用慢車道或自行車專用道,避免與快車爭道。


三、年長的自行車騎士通過路口、斑馬線,應下車牽扶自行車通過,這樣做被視為「行人」,否則騎車經過馬路、斑馬線,一旦撞到行人,會有傷人責任。


四、騎乘時勿違規橫越馬路,遇路口左轉時,應比照機車作兩段式左轉。


五、騎士應從小培養守法的交通安全觀念,不橫衝直撞、逆向行駛或突然左、右轉。


(消基會南區分會主委吳宗霖提供;記者王俊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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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自由時報!2008年5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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