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4招求保障


時報 更新日期:2008/06/15 09:39 【工商時報 馬婉珍台北報導】



 租屋市場中,房客怕碰上惡房東,而房東也害怕遇到奧房客,如何自保,大家都關心。對租屋族而言,擬訂租賃契約時,雙方最好逐一確認規約要點,一旦發生糾紛時,才不會有理說不清,租屋族自保4招如下:



 1.確認屋主身分:



 根據崔媽媽基金會對租屋糾紛的統計發現,終止租約問題及押租金返還問題,一直高居年度租屋糾紛排行榜的前三名。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主秘黃小黛指出,房客千萬不要因為看了房子一時心動,就草率地將幾千元訂金交給自稱是房東的人,也未要求簽收收據,可能被有心人士惡意騙走訂金。



 2.明訂房租押金支付方式:



 確定是屋主之後,必須確認房租押金的支付方式,是按月繳、季繳或年繳租金,每次繳租金後,要請房東開收據以示證明。



 此外,黃小黛指出,根據《土地法》第99條,房屋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超過部份得抵繳房租。除非是店面或辦公室產品,才會收取3個月至半年不等的押金。



 3.看清違約金的繳納原則:



 如果在租期中退租,必須支付房東1個月租金的違約金,由於是以合約為準則,所以簽約時一定要謹慎看清,有些房東可能會在契約上悄悄將違約金改為2個月以上。



 若房客未注意到而簽約,也就等於認同房東的規定,將來退租時,就是以合約為準,所以務必小心,別當了冤大頭。



 4.分攤日常生活費用及修繕費用原則:



 除了租押金或違約金,平時生活的水、電、瓦斯、管理費等,都是一筆負擔,房仲人員說,這些費用的分攤,應在契約中明確訂定。例如,是否包含於租金內或是需要額外支付?水、電、瓦斯是否按表分算費用?而且要清楚明訂各款項的繳納日期,同時,屋內門窗、公設部分的修繕,也應明訂修繕範圍及支付原則,雙方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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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簽約5要素 不可不知


中時 更新日期:2008/06/23 04:32 許文台北報導



畢業季來臨,將從學校畢業轉入職場的新鮮人,因為就業轉在外面租屋,必須靠自己面對租賃大小事,房仲業者說,簽約是房屋租賃最重要一環,很多事都是在簽約時沒有注意五大簽約事項而衍生的,新鮮人一定要注意。



1.請房東出示所有權人證明:太平洋房屋副總經理李珠華指出,要禮貌委婉的請房東出示其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以確定其為所有權人,如果是二房東,也要請原房東出示允許再轉租的同意書,以避免租押金被騙走。



2.在簽定租賃契約前,要仔細閱讀過所有條文:租賃契約是為保持良好租賃關係而訂定的,為了保護權益,在簽約前,務必詳加審視,和房東溝通清楚再簽字,目前市面上,大家所普遍使用的合約皆為一般制式的合約。



3.契約載明各項費用分攤原則:租賃契約的重點,除了租金、押金、支付時間(按月、季或年)及付款方式,基本上還包括水、電、瓦斯、管理費、電話費及網際網路等費用負擔歸屬,設施及家具毀損時的修繕責任等。



另外,如果是以現款給付方式支付房租,房客應要求房東開具收據,作為日後的憑證及報稅扣抵所得的證明。如果房東要求用ATM轉帳來支付房租,簽約時,房客最好將帳號註記在契約中,國稅局才會認定房客有支付租金的行為。



4.押金:李珠華說,一般而言,房東會要求房客支付2個月的租金當作押金,退租後,房客如果沒有任何欠款,房東應無條件退還。



5.違約金:如果有其他特別約定,一定要在契約書中載明,例如房客在租期未結束前,決定提前搬遷,房東通常會要求至少賠償一定的金額或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因此務必在契約書中明確載明,始能降低日後發生糾紛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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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Yahoo新聞!2008年6月15日 星期日


※引用資料來自:Yahoo新聞!2008年6月23日 星期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15/57/119xx.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23/4/11r7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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