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須知 粉筆標現場 移車別擋路









屏東交通隊圖示正確的汽、機交通事故標線方式。(交通隊提供,記者李立法翻攝)
屏東縣交通隊備有免費的白色標線筆,供民眾索取。(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路上發生車禍可得先注意是否造成塞車,以免吃上妨礙交通的罰單!民眾車禍時可預備白粉筆劃線標明,迅速移開車子待交警到達處理。


屏東縣交通隊常接獲民眾抱怨,路上塞車大排長龍的原因竟然只是一場輕微交通事故所引起,眾人被迫賠上寶貴時間,警方將依法加強開罰,肇事雙方若可移動車輛卻不移動導致嚴重塞車,警方到場後先向雙方罰款六百元再來釐清肇責。


交通隊副隊長徐永隆指出,上下班交通尖峰時刻最容易發生汽機車碰撞事故,常見肇事雙方火冒三丈互相指責,卻不管後方已塞車大排長龍,浪費眾人寶貴時間,「保留車禍現場」是多數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第一個反應,但必須要有不妨礙交通的觀念,除非事故嚴重程度已超出個人能掌控的範圍。


徐永隆表示,市區交通繁忙,車速不快,十之八、九的交通事故都是輕微的擦撞,肇事雙方習慣把車子擱在現場等待警察前來處理,也不管後方是否已經塞車,這種處理交通事故的態度過於被動,做法也是錯誤的,肇事雙方若還能移動車輛,應以標線筆標示車輛事故方位後,迅速移開阻路的事故車輛。


徐永隆指出,他曾處理過一起汽車碰撞事故,有一方自行標繪車輛方位後移置路旁,另一方則堅持把車留在原地,結果造成大塞車,他抵達現場後,先向未移車的駕駛開一張六百元罰單。


徐永隆表示,標繪事故車方位的做法很簡單,只要把汽車四個輪子位置及行進方向標示出來即可,機車則標示兩個輪子的位置及行進方向,駕駛人應隨時在車上準備標線筆,屏東縣交通隊備有免費的白色標線筆供民眾索取,希望能藉此灌輸民眾正確的車禍處理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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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車妨礙交通者 罰款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汽車肇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款,此規規所指的汽車亦包括機車在內。(記者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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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自由時報!2007年12月0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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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怎麼辦?


●在事故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的標識,以疏散車輛,維持交通順暢。


●保持現場完整,最好平時車內就準備相機或有照相功能的手機,在警察到來之前,先將現場照相存證,尤其是地上的煞車痕與車輛受撞擊的部位以及有車輛的刮痕等部位。


●準備一支白色粉筆,將事故現場車輛或是機車駕駛的位置圖標示出來,這是釐清肇事責任的重要證據。


●車禍事件,如果只有車輛損毀,人也只有輕傷的話,儘量以和解或調解方式收場,因為訴訟曠日廢時,且不一定會勝訴。


(資料提供: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律師姜智逸,記者林嘉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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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報小秘書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前方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5項


超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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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自由時報!2008年01月0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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