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拍賣營業處所 可按住家課徵房屋稅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8/08/14 17:05



(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高雄縣十四日電)網路普及促使網路拍賣蔚為風氣,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拍賣貨物的營業人,以住家用房屋登記為營業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房屋內若沒有堆置營業貨品,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縣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將房屋用途分為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作醫院、診所、補習班、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使用)、住家用三種,以營業用稅率百分之三最高,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百分之二,最低是住家用稅率百分之一點二。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應以供住家使用為要件,而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原供住家用房屋,如果只有營業登記,沒有堆置營業貨品在屋內,因為網路拍賣貨物的實際交易,是在網路的拍賣平台完成,原住家用房屋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營業登記處所部分空間供堆置與拍賣有關的營業貨品,則這部分已不是供住家使用,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營業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9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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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Yahoo新聞!2008年8月14日  星期四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814/5/142t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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