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門口發生命案不算凶宅 拒買違約


並非發生在買賣屋內


法官判賠200萬違約金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林女看中台北市文山區知名的豪宅,她付四百五十萬頭款後,發現大樓門口曾發生命案、社區也曾有菲傭跳樓身亡,她認定房屋是「凶宅」而解約,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大樓門口有人被殺及鄰居跳樓死亡,均非發生在林女要買的屋內,此屋不是凶宅,法官認為林女違約,判她賠償二百萬違約金,林女表示將上訴。


林女主張,九十六年間,她透過仲介以二千二百五十萬,向丁姓男子購買一間房屋加一個車位,她一再要求確認房屋及大樓不是凶宅,雙方的合約中,在「是否發生凶殺案或自殺致死案」一欄,賣方也勾選「否」,她才安心購買,但付頭款後,卻有其他房屋仲介說大樓是凶宅。


林女與丈夫追查下,得知九十一年間大樓門口曾有住戶砍殺管委會人員造成一死二傷,凶手最後跳樓身亡,且也曾有菲傭在社區跳樓死亡。


林女認為,凶宅的定義範圍,除她要買的房屋外,也應擴及整棟大樓,但仲介及賣方卻隱瞞該屋及大樓是凶宅的事實,涉及詐欺,她要求退還頭期款並解約。


賣方丁某主張,雙方談買賣時,未談及「凶宅」問題,可見並未約定房屋不得為凶宅,至於合約中「是否發生凶殺案或自殺致死案」一欄勾選「否」,所指的範圍是只有這間房屋,並非全棟大樓。


丁某主張,該社區共三九九戶,其他住戶發生命案,不會影響全社區房屋價值,但林女卻違約不買,應扣違約金。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大樓發生命案並不等同全棟都是凶宅,至於社區有人自殺,也不能將全社區都視為凶宅,且合約僅是針對買賣的房屋是否為凶宅做規範,賣方即便是知道大樓曾有命案或社區有人跳樓而未告知買方,也不算故意隱匿,判決林女應付違約金二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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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買到凶宅 可多問鄰居、管區










洪若潭全家五口自焚死亡案,洪家別墅是廣受網友討論的凶宅之一。(資料照,記者王百鍊攝)
民間熱心人士自行架構「台灣兇宅網」,只要加入會員就可查詢或登錄凶宅資料。(記者王瑞德翻攝自網頁)


記者劉志原、王瑞德、林毅璋/特稿


俗稱的凶宅在房屋買賣市場中,是指「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曾發生凶殺案或自殺致死案」的房屋,買賣合約或「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之「建物現況說明書」中多半會提及這一項,要注意的是,除非另有約定將合約範圍擴及全大樓或社區,否則,是不是凶宅,範圍僅及於買賣交易的該間房屋。


可上兇宅網查相關訊息


要避免買到凶宅或避免與凶宅為鄰,目前有網友成立「台灣兇宅網」提供相關資訊。「台灣兇宅網」對外不收取任何費用,民眾可透過意見交流詢問特定地址是否為凶宅,但也有人張冠李戴誤貼凶宅資訊,造成無辜的當事人困擾。「台灣兇宅網」除在網站上提醒網友張貼相關訊息時,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外,更會將錯誤訊息刪除,一旦有人因此提出訴訟,會將貼文者相關資料交給警方偵辦。


但即使透過「台灣兇宅網」仍無法全面掌握凶宅,要避開凶宅,還要多「問」,如向管區派出所、鄰居、里長、社區管委會或是其他房屋仲介商等查探詢問,此外上google網查詢,也常會有意外發現。


現為消基會房屋委員,也曾任地政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的林旺根表示,除了賣方須誠實告知外,房仲業者或是有兼做仲介的代書,都應盡到調查的義務。


台灣房屋副總謝萬雄說,只要發生時間不要太久遠,或是不要在偏僻的地區,通常當地的房仲業者會知道區內的凶宅有哪些。


若不幸買到凶宅,買賣時有訂定排除凶宅條款,買方即可要求解約或是酌減價金,但如果雙方沒有訂約,買方恐得自認倒楣。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人從屋內跳樓而死在屋外,這算不算是凶宅?目前司法實務上並無一致見解。


價格是行情的6至8折


至於凶宅的行情?不動產專家表示,凶宅的價格通常是區域行情價的六至八折,甚至更低,因此市場上有人喜歡購置凶宅來做非自住的使用。


房仲業者則指出,很少人接凶宅來賣,反而是許多人隱瞞凶宅的事實,想將房屋出售或出租,但卻也因此傳出不少糾紛而鬧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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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自由時報!2008年6月25日 星期三http://www.libertytime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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