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法扣工資 可罰3萬
無助的人問:
我的女友在一間服飾店服務大概半年了,老闆盤點時,發現帳務好像有問題,老闆娘說不見了大約快五十件衣服,因為那一間分店,都是我女朋友在顧的時間比較多,所以他就咬定那些衣服不見了跟我女友有關,女友兩萬多元薪水因此被扣住不給。
老闆還叫人去調查我女友之前是為了什麼原因離職,才來這間服飾店做的,還用言語污辱我女朋友,我覺得他們太可惡了!怎麼可以這樣呢?難道都沒公理沒道理可講嗎?這樣不是在壓榨勞工嗎?
律師楊擴舉答: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將被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遑論服飾店老闆未有證據證明讀者女友涉嫌偷竊,因此老闆拒絕發放薪水的舉動,已違反上述規定,建議這名讀者女友可向所在地勞工主管單位申訴,由該單位介入處理。
讀者提到老闆找人調查女友前一個工作離職原因,因讀者並未說明老闆是用何種方式調查,因此無法判斷此舉是否違法,倘若只是請人打聽離職原因,因不涉及隱私,應該沒有法律問題。
辦公室對罵不涉侮辱
至於老闆用言語侮辱女友,若是在公開場合用不當言詞辱罵,任何人均可聽到,便可能涉及公然侮辱,但若只是兩人在辦公室內對罵,而辦公室並非任何人可隨意進出的,就不會觸犯公然侮辱罪。
記者張琦珍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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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7年05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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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預扣薪資 可罰3萬
未具名網友問:
我之前在某家檳榔攤上班,當我做了一個月時,老闆卻說,要做滿一個月又押十天的薪資才能領錢,可是他沒給我薪水,又避不見面。而且我什麼勞健保都沒有,如果他說我沒證據證明我確實工作一個月,那我該怎麼辦?我要怎麼做才能拿回我的薪水呢?可以告她嗎?
律師胡峰賓答:
讀者來信提到工作的檳榔攤老闆預扣薪水又沒替員工投保,是不合法的行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僱主不可以預扣百分之十的薪資,否則依照同法第七十八條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未投保處兩倍罰鍰
另外,如果應投保勞保跟健保但未投保,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按應繳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針對僱主不給付薪資,勞工可先至各縣市勞工局洽詢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會由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來進行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另就僱主未依照規定投保勞健保,可向勞工保險局(電話:○二─二三九六一二六六)與中央健康保險局(電話○八○○二一二三六九)舉發。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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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7年04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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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薪 可罰僱主三萬元
未具名讀者問:
當初離職時,公司只給我三天時間辦交接,包含行政及帳務交接,但我離職後,公司卻來電說有一筆十幾萬的帳對不出來。我非常清楚這筆帳沒問題,也對得出來,只因交接人完全沒有帳務基礎,便將問題丟給我,硬是將我的薪水全部扣住不發,請問我該採取什麼法律途徑,拿回應得薪資或相關賠償嗎?
律師曾耀聰答: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不論這位讀者交接過程有無瑕疵、問題,也不論最後究竟責任在誰,老闆都無權扣住薪水。
所以,依照老闆扣薪不發的行為來看,在刑事責任上,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可判處老闆三萬元以下罰金。另在民事上,可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請求老闆給付原本應給付的工資,並且自原本應給付日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
可先寄出存證信函
不過,如果這位讀者的本意,只是想討回應得的薪資,既不願老闆負刑責,也不想天天跑法院,影響新工作和正常生活,可先寄存證信函,告訴老闆若扣住員工薪資不發法已觸法,請他在期限內償清所有積欠薪資,老闆若不想擴大事態,應會發放應給薪資,但如果他仍不為所動,只好先提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透過法律程序討回薪資。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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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6年07月2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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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改工作內容 蒐證自保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服務於某大型證券公司,最近公司有一個為期兩個月的保險活動,要求員工賣保險,因營業員的業績不佳,公司轉而叫內勤下去兼差拉客戶,還要求我們一定要破蛋,但後來因為賣的實在太差,竟然叫未破蛋的員工認購年繳三萬多的保險,還拿年終來威脅我們,可以這樣嗎?
還有在此期間,我們這些原本下午三點半下班的內勤人員,因為沒破蛋,大都要留到晚上六點才走,這樣算超時吧?
律師劉思龍答:
公司的要求合法與否,要看讀者當初進公司時所簽的勞動契約內容而定,一般來說,如果勞動契約沒有明確規範,雇主並非不能變更員工的工作內容,但若從事的業務性質有明顯不合理的大幅變更,且員工不同意這樣的變更,一定要立即向公司反應,並展開蒐證自保行動。
延長工時須加薪
以強迫認購保險為例,若您原本是內勤員工,被要求拉保險且達不到業績就需強迫認購,可以先自行蒐證,證明公司有這樣的規定,再向公司反應;若公司置之不理,員工可以寄出存證信函表達拒絕認購的立場。
未來若走上訴訟途徑,只要有證據證明這是不合理的規定,雇主就不能以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等理由,任意解聘員工。
而是否超時工作,《勞基法》中針對工資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都有相關的規定,其中明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延長的工時必須以比例加給工資,這部分也可參考雙方的勞動契約內容,向公司提出要求。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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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7年01月1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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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違約 可請法院酌減賠償
很煩惱的人來信詢問:
我於今年四月中任職於一家托兒所,老闆規定員工要簽約二年,若於兩年期間離職者須賠償五萬元。後來我發現托兒所非常的不人性,例如有員工想在四、五月請假去旅遊,老闆就說暑假較不忙,要員工改暑假再請假,可是暑假時,老闆又表示招生季很忙不給假。這是哪門子的事啊!
我工作請假已經會被扣全勤和當日的薪水,為何老闆還要再百般刁難?若我提前離職是否真的要賠償五萬元?若我一定要離職的話,有何建議?
律師林峻義回答:
這位讀者當然可以提前離職,只不過還是要依約賠償托兒所而已,如果認為違約金額明顯不合理,也可以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法官會參考當初老闆訓練員工所花的費用等因素來作裁判。不過還是建議讀者上法院之前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合約比勞基法差無效
在契約合法性上,首先要請這位讀者確認自己是否受到《勞基法》保障,依法除了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的私立幼稚園的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僱關係,原則上都適用《勞基法》。
而根據《勞基法》中的規定,勞工與僱主簽訂的合約書內容,如果比《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資、工時及請假等條件還要差,應該屬於無效。
如果這位讀者不適用於《勞基法》,也可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主張合約書中部分不公平的條款無效,只是所謂「不公平」沒有一定的判斷標準,也沒有《勞基法》所規定的那麼明確。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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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6年09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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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沒加班者違《勞基法》
台北讀者問:
女友從今年四月底到五月初連續工作十三天都沒放假,休假日也被公司強迫加班,雖有加班費,但每天都上班十二小時,僱主是否違反《勞基法》?最近主管有一個更機車的規定,如果排到休假需要妳來加班時,若妳不配合就要妳離職,我女友不想離職、也不想被強迫加班,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
胡峰賓律師答:
關於勞工工作時間,《勞基法》規定每兩週工作時數最多為八十四小時,且每個月加班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如果每天上班十二小時且連續十三天未放假,十三天的工作時數達一百五十六小時,已違反規定,依照第七十九條規定,可對僱主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讀者可向所在地各縣市勞工局申訴。
此外《勞基法》第四十二條更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如果僱主強制勞工工作,依照第七十七條規定,可處僱主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有爭議可申訴
此外,因長時間加班且無法休假,對勞工健康已構成危害,勞工無法配合其強制加班,並不構成《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僱主不得解僱勞工,如果違法解僱,勞工除可向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亦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方法是到各縣市勞工局索取或上網下載申請書,主管機關收到申請調解後,會在七日內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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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6年09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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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保密契約 仍可跳槽
新竹陳先生問:
我進公司時簽了一份合約,內容是我在五年內,不能將公司的營業項目、客戶資料、公司營業額、技術等知識協助別人或別家公司與本公司從事商業競爭行為,以及離職後三年內非經原公司同意,不得協助他人利用上述知識與原公司競爭。若像合約所說,不就表示我離職後三年內沒法工作了嗎?另外,簽完合約後二年多,公司在我薪資中突然增加了一筆競業補償金,但同時未經我同意就取消原有的交通津貼,奇怪的是,增加的競業補償金跟被取消的交通津貼金額是一樣的,請問這樣的競業補償有效嗎?
律師簡榮宗答:
公司要求員工保守營業機密的合約有兩種,一是保密契約,在約定期間內,只要員工不洩漏合約所列的公司機密,員工可隨時到其他同性質、具競爭關係的公司工作。
另一種是競業禁止條款,限定員工在約定期間內,不得到其他同性質、具競爭關係的公司上班,但仍可以跳槽到不具競爭關係的公司。
固定津貼屬薪資
陳先生簽的應該是保密契約,因此不必擔心離職後無法到同性質的新公司上班,只要不洩漏原公司的營業機密即可,而領到競業補償金,也不表示就必須遵守沒簽過的競業禁止條款。
至於陳先生的交通津貼被刪減,若原來所發的交通津貼是固定金額,就是《勞基法》規定的薪資的一部分,增加、減少或取消都必須經員工同意,不過交通津貼若是實報實銷,就不算薪資一部分,不受《勞基法》保障。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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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6年09月1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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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環境不安全 受傷可求償
新竹范小姐問:
我和妹妹今年暑假在一家工廠打工時,一名泰國籍的技術員要求和妹妹替換工作,結果操作機械的泰籍勞工和其他技術員聊天,未注意妹妹的手尚未離開,導致妹妹手受傷,而且這個機台並未加裝任何防護裝置。
請問妹妹可以要求公司負起哪些責任,才不會使我們的權益受損?如果公司想推卸責任,或是要求家屬依公司的政策處理而使家屬喪失原有的權益,家屬可否提出告訴?
律師高明德答:
首先,范小姐要先確定公司有沒有幫妳妹妹投保勞保。接著則要釐清妳妹妹當初在工廠應徵的是什麼職位,臨時換工作內容,主管是否事先知道?如果知情,換工作前主管有沒有職前訓練。另外,工廠是否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如果工廠都沒有做到,顯然工廠必須負起過失的責任。
先保留醫療單據
工廠如果有過失,范小姐的妹妹可向工廠求償三部分。一是醫藥費,范小姐要將就醫的醫療單據留存,作為將來法庭證明之用;其次是因受傷導致的工作能力損失,這部分要視范小姐的妹妹傷勢程度,由醫院診斷證明來區分是否有成殘廢,來決定損失的金額;最後則是精神慰撫金,這部分則沒有一定的標準。
如果工廠有幫范小姐的妹妹投保勞保,另外還有勞保的傷病給付,公司不能從上述的賠償金額扣除。反之,如果工廠沒投保,范小姐的妹妹也可再主張工廠未投保的損失。
記者朱慶文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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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6年09月0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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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調職 可提異議
桃園陳小姐問:
我在公司擔任繪圖設計的工作已四、五年,公司於前年在大陸設廠,去年開始將訂單轉移大陸生產,今年年初公司以營運不佳為由,只要工程師以上均減薪百分之二十。而現在幾乎沒有繪圖的工作了,公司也不願意付資遣費,而要我們去支援組裝的工作或是其它和本身完全不相關的工作,請問公司這樣做合理合法嗎?我們可以不接受公司的安排且要求公司予以資遣嗎?而我們這些勞工又要如何去維護我們的權利呢?
律師江來盛答:
為了維護、爭取勞工基本權利,陳小姐可以尋求《勞基法》的相關規定,向資方爭取最有利的勞動條件,依據《勞基法》精神,資方必須尊重員工的工作權,不得隨意調動,除非當事人同意,尤其像陳小姐的調動項目完全與自己所長不相關,可向公司提出異議,另外陳小姐也可檢視一下,當年任職時雙方是否簽立勞動契約,契約內容為何?公司是否照約行事?
可要求資遣費
如果雙方因為工作調動、減薪的爭議,無法和資方達成溝通協商,陳小姐也可以向各縣市勞工局提出調處,根據《勞基法》第十一條,僱主如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等,得以終止勞動契約。
又依據同法第十六條和十七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應提前預告並發給勞工資遣費,所以陳小姐應可提出資遣要求,或直接向勞工局提出調處,由行政管理機關介入,協助處理勞資爭議。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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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6年09月0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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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工作 可要求加班酬勞
擔心的老婆問:
我先生任職的公司採責任制,公司要求員工每天早上九點準時上班,但每天幾乎都要加班到晚上八、九點,有時甚至超過十點,卻連加班費或津貼都沒有,老闆經常當著全公司員工說:「我最討厭準時下班和遲到的員工,最喜歡準時上班和加班的員工。」
這是每個老闆的心聲,但難道員工就不是人嗎?請問:員工碰到這種情況,有什麼方式可以要求公司發給加班費或津貼呢?若公司堅持不發加班費,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加班呢?
律師張景源答:
員工加班,公司給加班費,在勞資契約中是最基本的原則,老闆如果基於公司正常營運需要,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能沒有拒絕的權利,但公司也必須支付相對的加班酬勞,以保障勞工權益。
做好離職心理準備
員工如果遭遇到這類勞資糾紛,建議先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勞工局接到申訴,會要求僱主說明、改善,否則可依法進行裁罰,若行政救濟無效,再由司法途徑,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給付加班費,藉此爭取權益。
要注意的是,員工無論向主管機關投訴或向司法單位提出告訴,通常會得罪老闆,因此,員工一旦踏上自我救濟的道路,就應該有會被刁難或辭退的心理準備,但換個角度思考,若公司無法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是否值得繼續待下去,不妨藉此檢視一番。
記者 蘇恩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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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6年07月0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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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工讀生《勞基法》也保障
台北張小姐問:
我的朋友在一家知名公司打工,因為最近公司上層人事異動,他的單位也換了一位新主管。不知什麼原因新任主管總是看我朋友不順眼,對他百般刁難,最後還對他說:「你是要自己離職,還是要我辭退你。」
我這位朋友想知道,雖然他是工讀生,但他的每個月薪水仍會被公司扣取福利金,若他被公司辭退,是否有權爭取資遣費,因為他怕哪天被主管冠上莫虛有罪名辭退他,還用「他只是編制外的工讀生,不受《勞基法》保障」等等話,藉此騙他這不懂法律的勞工,謝謝!
律師莊志遠答:
由於讀者沒有詳細說明實際工作性質與內容,因此無法判斷實況,不過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原則上所有勞工朋友都應受該法保障。
其中《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中有六項規定,規範僱主在遇到某些狀況時,可不事先預告資遣勞工,六項規定包括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時作假,使僱主誤信而雇用致生損害,勞工對僱主、其他勞工等人施以暴力或重大侮辱,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天。
無所謂編制內外之分
除非勞工觸犯上述規定,否則僱主不能無故提早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一旦僱主堅持資遣勞工,就須依勞工年資發放資遣費。
至於所謂「編制外員工不受《勞基法》保障」說法,事實上是錯誤的,《勞基法》中並無編制內、編制外的名詞。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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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工資省退休金 勞工可申訴
台北康先生問:
我過去十五年都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前十三年月薪都在四萬元以上,第十三年因應公司人事政策,轉任顧問職務,月薪改為只有一萬元。結果到第十五年我可以辦理退休時,才知道公司計算退休金是以退休日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算,結果我的平均工資變成只有一萬元,退休金少了一百多萬,請問有解決方法嗎?
勞委會諮詢中心林小姐答:
一般人在同一家公司的工資應該越來越高,因此《勞基法》規定,以退休日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退休金,對大多數勞工有利。康先生在公司的第十三年被調整職務且大幅減薪,當時就該考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若康先生沒犯錯,公司擅自減薪就不合理,可向勞工局申訴。
事後翻案難平反
但康先生若當時沒向公司提出異議,還領取一萬元工資長達兩年,這表示您接受公司的減薪做法,現在因為發現退休金受影響而想翻案,在法律上顯然站不住腳。建議您先與公司協商,看公司願不願意調高工資,讓您六個月後辦退休時能領到較高的退休金,若公司拒絕,再請勞工局協調。
康先生當時願意接受調整職務減薪,或許是為了做滿十五年才有退休金。事實上,資方不能毫無理由擅自減薪,康先生的遭遇可作為廣大勞工的借鏡,也提醒大家多注意勞工權益的法令。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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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年資算資遣費
中壢無奈的蔡先生問:
我在一家貿易公司工作二十四年,公司最近突然減我的底薪,可能要逼我離職,如果我被資遣,資遣費怎麼算?公司又說,八年前才納入《勞基法》,因此我要再做十七年才能領退休金是真的嗎?以前的年資是否都不算?二十四年來,公司從不給特休年假,我離職可否追討或換算成加班費?
行政院勞委會答:
資遣費是依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但這是納入《勞基法》的行業才有的權益,蔡先生的公司八年前納入《勞基法》,如果蔡先生今年被資遣,可領八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至於蔡先生八年之前的工作年資,依《勞基法》不得列入資遣費計算,除非您和公司當初另有約定;如果對此有疑問,可向各地勞工局申請調解。
請領退休金的條件是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因蔡先生未說明自己年齡,但可以依上述條件,自行計算還要幾年可退休。
未追討年假視同放棄
另外,特別休假的算法是,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天、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十天、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天、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一天,加至三十天為止。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的天數,僱主應發給工資。但蔡先生二十多年都沒向公司追討特別休假,視同自己放棄,應立刻以書面向公司要求特別休假並存證,以保障往後的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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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未支薪 可提民事求償
不具名讀者問:
去年十一月,我到台北縣三重市一家公司上班,沒想到工作不到一個月,就有警察前來公司調查,說公司是專門用帥哥辣妹行騙的詐欺集團,所以我就離職了。但當時我在那家公司只領到一千多元,還有約七萬元薪水還來不及領,請問該怎麼討回薪水呢?
曾在報紙上看到警方公布這個案件受害者的申訴電話,但我沒有證據,如果貿然打電話過去,擔心拿不回七萬元薪水,如果不打電話,又覺得很對不起自己,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王怡惠答:
有關僱傭報酬應何時給付的問題,根據《民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報酬應依約定的期限給付,如果沒有約定,應依習慣給付,如果連約定或習慣都沒有,則應依下列規定給付:一、報酬如果是分期計算的話,應該在每期屆滿時分期給付。二、報酬如果不是分期計算的話,應該在勞務完畢時一次給付。
先證明任職該公司
所以讀者可檢附勞保加保資料、薪資單等相關文件資料,證明去年十一月間,自己確實在這家公司任職,且在該公司還有七萬元應領卻未領的薪資,向公司請求支領薪水,如果公司拒絕給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至於警方公布案件受害者申訴電話的目的,主要是針對這個詐欺案件中,曾經受騙損失財物的被害人,所提供的申訴救濟管道,和提問讀者的受害情況並不相同。
不過,讀者還是可以試著打這支電話申訴,如果成效不彰,則可以另尋求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是打官司進一步求償。
記者蘇恩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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