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未保健保 員工可投訴


未署名讀者問::
去年八月,我進入一家貿易公司上班,一開始,老闆幫我投保勞保,但沒有健保,我只好另向市公所投保,有一次,我收到健保催繳單,聽朋友說,如果不是員工自願放棄,老闆不可以拒絕員工加保健保,真的嗎?
最近幾個月,公司竟連我的勞保費也沒有繳,我的同事去年至今也都沒有參加勞健保,最近公司發放薪資不正常,積欠員工薪水,我們常得自掏腰包先墊零用金,部分員工已陸續離職,我也快待不下去,因擔心拿不到薪水不敢離職,請問,該如何保障權益?


律師王怡惠答: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投保,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僱主應在你任職起三日內為你投保,否則僱主會被裁處應繳納保險費的兩倍罰鍰,你或其他員工都不能自願放棄投保。建議你向健保局投訴,健保局會要求公司補辦健保。
至於僱主若未替你繳付勞保費,對你權益最大的影響,是發生保險事故時,勞保局會依法暫時停止對你的勞保給付,除非你能證明僱主已經在支付薪資時扣繳保費,但沒有上繳給勞保局,才能獲得勞保給付。



透過調解要回欠薪
而沒領到薪資的部分,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離職要求,並針對公司積欠薪資,透過勞保局勞資爭議協調、鄉鎮市公所調解、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的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等程序,爭取自身權益。記者蘇恩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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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7年07月0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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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勞保費未投保 涉及侵占 



讀者偉問:
我阿公在高雄某家洗衣店工作三十年,當初老闆有收勞保的錢,可是卻沒幫阿公投保,年資差了十幾年,阿公已退休快五年,退休時並沒有討回來,老闆私下跟阿公說,要每個月匯一萬元給阿公,要我們別告他,但只匯了一個月,我們想追討,請問期限過了嗎?


律師林敏澤、吳幸怡答:
依來信所述,洗衣店僱主並未替勞工投保勞保,依《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僱主除被處罰鍰外,對勞工所受損失,也應按《勞保條例》所規定給付標準賠償。
也就是說,僱主因未幫阿公投保,導致阿公少領的退休金都可向洗衣店求償,但請求權時效不論是依《勞保條例》或《民法》侵權行為規定,都須從「阿公知道未投保時」起算兩年內要追討。



有證據可訴請給付
另外,僱主向阿公收勞保費卻沒繳,涉及侵占罪。在民事責任上,阿公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僱主請求返還這些被收去而未繳的勞保費,時效是被洗衣店侵占開始起算十五年內。
後來僱主答應每個月匯一萬元之事,可認為是雙方和解約定,時效是從清償日起十五內年請求。若阿公這部分有證據(例如證人或文書)可證明僱主確有同意就此事願月付一萬元,則阿公可向法院訴請洗衣店履行約定事項給付(含上次付過後未付部分及將來的給付)。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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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7年06月2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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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未投保 薪資袋可舉證



讀者林小姐問:
家兄是送貨員,上班期間搭乘同事駕駛的公司貨車,與油罐車發生車禍而受傷,家兄坐在駕駛座旁卻重傷,僱主未投保勞健保,且置之不理,請問我們可以申請勞保補助嗎?還有公司給付薪資都採現金,我們該如何證明哥哥與公司間的僱傭關係?而油罐車司機有誠意想要和解,家兄公司卻不願意,我們可以自行和油罐車司機和解嗎?還有訴訟官司可申請回我們的戶籍所在地進行嗎?


律師蘇哲科答:
員工沒有投保勞工保險,發生職業災害,當然無法申請勞保補助,建議林小姐可以先向哥哥公司所在地的勞保局申訴,並舉證雙方僱傭關係,雖然薪資採現金給付,但只要薪資袋上有公司名稱或筆跡,或同事出面作證,均可證明林小姐的哥哥確實在該公司服務,再透過勞保局出面協調。



和解不必透過公司
至於油罐車司機若有意和解,林小姐的哥哥也能接受對方提出的和解金額,當然可自行與油罐車司機先行和解,並於鄉公所協調會時提出。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即事發地點)或被告居住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故無法申請回林小姐的戶籍地進行。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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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7年06月1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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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投保 員工公傷應有全薪


彰化的吳先生問:
原本我是擔任臨時工,但不久前被派為夜間送貨員,直到有一天我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車禍後才知道公司沒有幫我投保勞健保,公司是直到我發生車禍後才幫我加保。而且公司很糟糕說我是下班後的車禍,不能請公傷假,只能請病假,而且休養期間不能領薪水。甚至還恐嚇我說,如果我要打官司,公司的律師很強,不怕打官司。
我要怎麼才能爭取我應有的勞健保補助呢?公司憑什麼在我受傷休養期間不發給我薪水,還不給我補助,我該怎麼做?


律師余文恭回答:
建議吳先生先去找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公司未依規定幫員工投保,會被處以從吳先生進公司開始,到幫吳先生投保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的二倍罰鍰。而且根據規定,勞工因為公司沒投保所受到的損失,公司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拒給付可求償
另外,吳先生上班的公司作法明顯違法,根據規定,勞工在上、下班,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吳先生應該是可以請公傷假,而且根據《勞基法》規定,在吳先生治療期間公司須給付原本全額的薪資。
如果吳先生的公司還是拒絕給付賠償,吳先生可以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請求公司賠償,吳先生因為公司沒有投保的損失,像勞保補助、還有請假休養期間公司拒付的薪資,都可以請求公司賠償,不要被公司嚇到。記者朱慶文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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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9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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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7年02月0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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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津貼屬工資 應報勞保


讀者Ellen來信:
本人服務的公司於去年降低勞保應付保額,如本人薪資每月五萬元,但公司於去年開始就薪資發放部份分為四日發放工資、五日再發放非工資部份,因此勞保保費也降低至更低級數僅以約兩萬元工資級數繳納勞方保費,請問是否合法?倘否,為何勞工局至本公司調查後仍判定公司合法?


林孝甄律師回答:
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釐清什麼是「工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因此判斷是否為工資的主要標準,要看是否為經常性給予,像交通津貼、伙食津貼若是每月固定發給,都可歸類為工資。
再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各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如果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的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的等級金額填報。


低報可處兩倍罰鍰
由於勞退新制上路,提撥百分之六勞退金是以勞保申報薪資為計算基準,很多企業都故意低報,以節省僱主的部分負擔。
從Ellen的來信,你所服務的公司可能為了節省負擔,將員工勞保費低報,這可能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除可處以兩倍罰鍰,勞工因而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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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6年10月1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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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資無法追溯加保



讀者陳小姐問:
我妹妹曾於某縣國小代理教師六個月,任職期間學校按月於薪資中扣除勞保費,未料妹妹離職轉任他校代理教師後,接獲學校通知,退還小妹六個月所繳交的勞保費,理由為妹妹於任職期間未給予加保,致小妹有六個月的勞保年資中斷,影響其權益甚大,請問,本案非本人疏失所造成的損失,是否可以追溯加保?另外,如無法追溯加保,是否可以提出訴願?



律師王有民答: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保年資中斷後可以合併計算,但是無法往前追溯,陳小姐損失六個月的勞保年資,已經無法補救,至於保險效力的開始,則是從投保單位將加保申請表送達保險人或郵寄的翌日零時起算,所以當保險人搞不清楚公司到底有沒有為他投保時,可以持身份證到勞保局查詢,即可知道。
以陳小姐的情況,應該是學校作業問題,以至於沒有完成投保手續,依規定無法再追溯加保。




權益受損可民事求償
至於影響權益的部份,陳小姐擬提出訴願,但是訴願係是對不服行政機闗所做的行政處分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訴願,以學校而言其上級機關就是縣市政府,但是有沒有加保一事,並非學校公權力的範圍,而學校也沒有任何行政處分,所以陳小姐無法對學校提出訴願;同樣的,陳小姐的損失也非勞保局造成,所以也無法對勞保局提出訴願。
因此陳小姐只能針對學校投保作業疏失,對她造成的損害,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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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6年04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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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繳眷屬健保費 可求償


基隆李先生問:
我之前曾在多家公司上班,我的家人也都依健保規定,跟著我投保。但我三年前到一家貿易公司工作,也把眷屬的健保一起轉到這家公司,離職後,健保局卻通知我,我在貿易公司上班期間,該公司未替我的眷屬繳健保費,請問該公司有無疏失?另外,我從貿易公司離職時,上簽呈請求公司給我兩個月薪資的離職金,總經理也批准了,但過了一年多,我都沒領到該怎麼辦?


律師廖芳萱答:
李先生若向公司申請眷屬一起由公司投保,在薪資明細表上應該會列出員工本人及眷屬的保費扣掉多少,由此可確認眷屬的投保情形。如果公司明知李先生的眷屬要一起保,也在您的薪資中扣掉眷屬的保費,卻沒依照規定為眷屬繳交保費給健保局,那麼這家公司可能觸犯詐欺罪,李先生可依薪資明細表為證,提告並要求賠償。


拿公文追討離職金
如果公司沒有從您的薪資中扣除眷屬的健保費,也沒有幫眷屬繳保費給健保局,害得眷屬的健保銜接出問題,要補繳全額保費,無法享受公司應該給眷屬的健保補助額,那麼李先生可憑當初向公司申請眷屬投保的資料,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公司給付眷屬的健保費差額,並向健保局補繳眷屬的全額健保費。
李先生還提到,公司曾以公文批准兩個月薪資的離職金,卻遲未給付,這公文可視為您和公司之間的契約,可據此向民事法庭提訟,請求公司履行約定。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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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蘋果日報!2006年04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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