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伊媚兒 你可求償2千元


更新日期:2008/11/25 08:00 記者蔡惠萍/台北報導



許多民眾每天都為電子信箱中垃圾郵件困擾不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正式通過取締濫發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並加入團體訴訟制度,每一封垃圾郵件,民眾最高可求償兩千元,透過他人「代發」也一樣視同違法。



NCC昨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針對垃圾郵件的求償機制有了明確而嚴厲的規範。接到垃圾郵件的民眾除了仍保留民事損害賠償機制外,草案更新增,每一封電子郵件,受損害一方可以申請五百元到二千元的損害賠償金,並加入團體訴訟制度。



為協助民眾透過團體訴訟求償,新法中也明定,負責團體訴訟的機構,可以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並定有行政罰則,提高業者配合意願。



草案也有拒絕「強迫中獎」的條文,明訂收件人擁有「默示拒絕」的機制,要求發信人,必須提供免費的回傳機制,表達是否接收的權利。其次,明定業者之間採過契約方式約定,協助代發垃圾郵件,視同違法。



近來有不少業者利用字母順序,採用「字典式」的全面發送,同樣也被NCC認定為違法行為,接受委託的業者,可以拒絕傳遞或者接受相關來信。



NCC表示,草案將在近日內報請行政院後核轉立法院審議,希望盡快完成立法程序,透過公權力遏止垃圾郵件氾濫。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125/2/1a1b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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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發電子郵件要當心! NCC明定索賠金額並採連坐法


更新日期:2008/11/24 19:37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有鑑於國內商業電子郵件濫發情形嚴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4)天討論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NCC表示,這項草案是依94年行政院提出的版本為基礎,除了將可向濫發人要求索賠新臺幣500元至2000元的損害賠償外,提供濫發功能的輔助者,也都必須與濫發人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NCC說明,這項草案首先明定收信採取「默示拒絕」機制,也就是要求發信人要提供免費回傳機制,並且也認定「字典式濫發行為」違法,並配合授權服務提供者得拒絕傳遞或接收來信。



另外,草案中也保留原法案的民事損害賠償機制,也就是每封電子郵件可以要求索賠新臺幣500元至2000元的損害賠償,同時也可透過團體訴訟制度要求賠償。



草案也明定,未經同意以自動方式蒐集或出售電子郵件位址的行為,或供應具備濫發功能的電腦程式等輔助行為,都必須與濫發人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而為了有利團體訴訟機制運作,草案中也明定,團訟機構可以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並定有行政罰則以利主管機關要求配合提供資料。



NCC表示,這項草案如能順利完成立法,預期將可降低民眾及服務提供者雙重資源的額外損耗,以加強保障國民的通信權益與消費者利益。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124/17/1a0b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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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來自:Yahoo新聞!2008年11/24(一)、11/25(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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